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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研成果认定和奖励办法

来源:    作者:科研处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9日 11:18   访问次数:

一、总则

(一)为鼓励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积极从事高水平科研活动,充分调动学校教职员工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升学校的科研水平,促进学科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扩大社会服务功能,建立有效的教科研激励机制,根据学校科研工作、专业和学科建设与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认定和奖励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是指经过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申报、登记备案或认可的科研项目、学术论文、著作、成果奖励、专利、作品和其他学术成果。

(三)本办法认定和奖励的各类教研、科研项目和教研、科研成果,第一排位署名单位为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承担人应为学校职工,申报时必须提供相应的文件、证书或论著等证明材料。

二、教科研项目资助

(一)教科研项目经费配套

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市级)项目经费的,学校按1:1进行经费配套,配套后的课题经费未达到下项各级教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标准的,按下项教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标准补齐。

(二)教科研项目经费资助

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项目,但无经费资助的项目,按以下标准资助研究经费:

1、国家级项目:科研项目50000元、教研项目20000元

2、省部级项目:科研项目20000元、教研项目10000元

3、厅局级(市级)项目:科研项目10000元、教研项目5000元

4、校级资助项目:科研项目5000元、教研项目3000元

(三)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经费资助

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经费标准:

1、国家级:核心课程100000元、一般课程50000元;

2、省级:核心课程50000元、一般课程20000元;

3、校级:核心课程20000元、一般课程10000元。

三、教科研项目奖励

(一)科研项目类别与级别认定

1、纵向项目:纵向项目指由具有科研规划常设职能的有关政府部门(科研主管部门和行业科研部门)立项批准,列入国家或地方科研规划,经费由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纵向项目以项目下达通知或者项目合同书为认定依据。

纵向项目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市级)和校级或一般项目四类。

(1)国家级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973计划、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国家教育科学规划项目。

(2)省部级项目:省哲学社科规划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科技厅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省部产学研项目、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项目、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的教育部课题、国家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委或者省委、省政府下达的纳入计划的各类科研项目、国家一级学会、研究会下达的项目等。

(3)厅局级(市级):省教育厅、省卫计委、省中医药管理局以及其它有关厅局下达的各类教育、科研计划项目、国家部委司局级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肇庆市等地市政府下达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肇庆市等地市政府下达的产学研项目、国家二级学会、省级学会、研究会下达的科研项目。

(4)校级或一般项目:市厅级以下单位立项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设立的教研、科研项目。

2、横向项目:本校教职工以学校的名义,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或社会团体委托开展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或技术服务,双方依照合同法签订的技术服务类合同项目。或由外单位承担(学校为非合作单位或非协作单位)的各级各类计划项目,由承担单位委托学校教师研究或开发的项目,视为横向科研项目。

横向项目一次性到款5万以上的可视为厅局级(市级),一次性到款50万以上可视为省部级项目,一次性到款100万元以上可视为国家级项目。

(二)认定原则

1、纵向项目除学校以项目参与单位作为课题承担单位以外,其他项目必须以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为第一承担单位,本校职工为第一承担人。

2、对于学校作为合(协)作单位参加或学校老师为项目组成员,无经费拨入学校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不予认定。

3、项目执行中如需变更主持人或参与人的,必须经过原批准机构书面核准,并在科研处备案。项目成员的排名以申报书(或任务书)为准。

(三)教科研项目奖励

1、凡列入国家级、省部级和厅局级(市级)纵向科研计划,并获得资助经费的教科研项目均可获此项奖励,奖励标准不含学校配套经费。

2、奖励标准:

(1)国家级项目:按下拨课题经费的12%给予奖励;

(2)省部级项目:按下拨课题经费的10%给予奖励;

(3)厅局级项目:按下拨课题经费的8%给予奖励。

3、教科研项目奖励给课题组,由课题组负责人分配。

4、教科研项目奖励在课题结题时发放。

四、教科研成果奖励

(一)科研成果类别与级别认定

1、国家级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奖、国家“五个一工程”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国家级星火奖、国家高等教育优秀教学成果奖。

2、省部级

中央各部委科技进步奖、中央各部委人文社会科学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中央各部委全国性文化艺术类奖、各类全国性基金奖、科技部软科学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全国青年优秀社科成果奖、霍英东科研优秀成果奖、省高等教育优秀教学成果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省星火奖、国家级优秀教材奖。

3、厅局级(市级)

省教育厅科技进步奖、省教育厅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教育厅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广东省优秀教材奖、市科技进步奖、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二)认定原则

科研获奖以正式下达文件或证书为准。

(三)教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1、获国家级奖励:根据有关标准按1:1.5配套发放奖金。

2、获省部级奖励:根据有关标准按1:1.25配套发放奖金。

3、获厅局级(市级)奖励:根据有关标准按1:1配套发放奖金。

4、获得国家级、省级教学科技成果奖但未获得奖励的,按以下标准发放奖励:国家级特等奖50000元、国家级一等奖20000元、国家级二等奖10000元;省级特等奖20000元、省级一等奖10000元、省级二等奖5000元。

5、国家级教学科技成果奖的子项目按省级教学科技成果奖的相应级别给予奖励。

6、各级教科研项目完成后(以通过结题或成果鉴定为准),未获得相关奖励或奖励未达到以下标准的,学校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国家级项目10000元;省部级项目5000元;厅局级项目2000元。

7、校级科研成果奖及教学成果奖: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500元。教科研项目完成后(以通过结题或成果鉴定为准),未获得校级以上奖励的,可报校级成果奖,已获校级以上奖励的,不再报校级成果奖。

五、学术论文奖励

(一)学术论文级别认定

A级学术论文:在《Nature》、《Scienc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含会议综述,下同)。

B级学术论文:在SCI(科学引文索引;含核心版、扩展版)、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含核心部分、扩展部分)、ISTP(国际科技会议录索引)收录期刊上全文发表的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

C级学术论文:在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核心版)、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D级学术论文:在中国科技学术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扩展库)、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扩展版)、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等发表的学术论文。

E级学术论文: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的其它合法学术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二)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表:学术论文奖励标准(单位:元/篇)

学术论文级别

奖励金额

版面费报销

A级

50000元

100%

B级

3000元;影响因子大于1分值的学术论文,每增加1分值增加奖励500元

100%

C级

1000元

80%

D级

500元

70%

E级

200元

0

(三)学术论文奖励的其它事项

1、在公共出版的学术刊物发表的与专业有关的个案、病例、变异等短篇报道、非学术论文性文章或摘要刊登的学术论文,按同等级标准减50%奖励,版面费减50%报销。

2、在增刊、副刊、各类学术论文集、学术研究汇编、非学术期刊或学校学术委员会专家不认可的出版物发表的文章,不记入档案,也不予奖励。

3、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则上要求由题目、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等构成,字数在2000字以上,字数在2000字以下的按同等级减30%标准奖励。

六、应用技术成果奖励

应用技术成果奖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等。奖励标准如下:

类 别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软件著作权

外观专利设计

奖励金额

10000元

3000元

3000元

500元

七、科技开发奖励

对于纳入学校管理的科技开发项目,包括科技成果推广、转让、科学技术服务、中介等职务性科技服务项目,项目完成获得的经济效益,60%归课题组,40%上交学校。

八、学术著作奖励

(一)学术著作认定

学术著作包括专著、译著、编著和工具书等。

1、专著

专著是指对特定学术领域或特定问题的专门研究形成的,并由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有统一书号的成果。专著应具有创新性和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对解决理论、实际问题具有重要作用,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形成的著作。

(2)在博士学位学术论文的基础上所形成的著作。

(3)获得过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的著作。

(4)有5篇发表在D类刊物以上或2篇发表在C类刊物与此专著内容密切相关的学术论文。

2、译著

译著是指把中文学术著作翻译成外文文献,或者把有学术价值的外文学术著作翻译成中文文献,或者把一种外文学术著作翻译成另一种外文文献,由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有统一书号的成果。

3、编著

编著是指作者对已有的素材资料和研究成果进行整理加工,具有一定的独到见解,由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有统一书号的成果。

4、工具书

工具书是为了特定的学术目的,在广泛搜集资料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编排方法进行编纂,能够为读者提供知识和资料线索的作品,由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有统一书号的成果。

(二)学术著作奖励

在科学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现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三联书店出版的每部奖励5000元;在其他出版社出版的每部奖励3000元。

九、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精品视频公开课程奖励

对获得各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和精品视频公开课程项目奖励的建设团队,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类 别

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精品视频公开课程

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精品视频公开课程

校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精品视频公开课程

奖励金额

20000元

10000元

5000元

十、国家级规划教材、国家级精品教材奖励

学校教师主编的教材,获得教育部颁发国家级规划教材和国家级精品教材称号的教材者,对主编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类 别

国家级精品教材

国家级规划教材

奖励金额

5000元

3000元

十一、奖励申报

(一)教、科研成果奖

1、获国家级、省部级和厅局级教科研成果奖,学校根据上级批文、鉴定证书或结题证书进行统计,经科研处审核后实施奖励。

2、国家级、省部级和厅局级教学科研课题完成后,未获得相关奖励者,学校根据立项批文、鉴定证书或结题证书进行统计,经科研处审核后实施奖励。

3、校级教科研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其申报和评审程序如下:

申报人填写《科研成果奖申请书》或《教学成果奖申请书》,同时提交以下报奖材料(文字材料一式三份,并交电子文档到科研处):

(1)成果研究工作总结。

(2)推广应用报告或证明。

(3)学术论文、教具(实物附照片)、教材(含校本教材)、精品课程等材料。教材、教具必须经过二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编写质量好,师生使用满意,申报人必须是主编或副主编。

(4)每项教科研成果只能获得一次奖励,如因改版、重编、添加内容等而改变形式再版或再印刷,不能再次申报。

(二)学术论文奖

申报人提供公共发表的学术论文复印件2份和电子文档,每学期末统计,由科研处审核后实施奖励。

(三)应用技术成果奖

申报人提供上级批文、专利证书等复印件2份,每学期末统计,由科研处审核后实施奖励。

(四)科技开发奖

申报人提供上级批文、科技开发证书等复印件2份,每学期末统计,由科研处审核后实施奖励。

(五)学术专著奖

申报人提供学术著作封面、版权页、作者页及目录复印件2份、原件一份,每学期末统计,由科研处审核后实施奖励。

(六)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精品视频公开课程奖

申报人提供上级批文、验收证明等复印件2份交科研处,每学期末统计,由科研处审核后实施奖励。

(七)国家级规划教材、国家级精品教材奖

申报人提供上级批文复印件2份、教材原件1份及其封面、版权页、作者页及目录复印件2份,每学期末统计,由科研处审核后实施奖励。

十二、评奖程序

(一)申报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学校在职教职工,如课题为教职工在岗期间申报立项,并于退休后完成者可以申报;

2、必须是成果的第一完成者;

3、必须是以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名义获得的成果;

4、必须是与学校发展、专业和学科建设相关的成果;

5、必须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二)成果人排名顺序与奖励比例

教学科研成果(不含学术论文)的主要完成人不超过5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3个,并按以下排列顺序计算奖励:

我校教师为第一署名人,我校为第一单位的,按100%计算;

我校教师为第一署名人,我校为第二单位的,按50%计算;

我校教师为第二署名人,我校为第二单位的,按30%计算;

我校教师为第二署名人,我校为第三单位的,按20%计算;

我校教师为第三署名人,我校为署名单位的,按10%计算;

(三)评审程序

省部级以上教科研项目所获得的成果,原则上推荐为学校教科研成果一等奖项目。

1、科研成果奖励由集体或个人申报,申报时须填写《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科研成果奖励申请表》。经所在部门审查后,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经上级部门鉴定的成果,可直接提供《成果鉴定证书》,附相应成果文件和主管部门批文原件及复印件送科研处审核。对有异议的成果,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2、校级教科研成果奖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产生。投票须有学校学术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参加方有效。

3、评审结果向全校公示7天。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公布的教科研成果持有异议,须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有异议的成果将由学术委员会进行复议。如无异议,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正式公布获奖名单并颁奖。

(四)凡弄虚作假、虚报科研成果、抄袭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者,由科研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后,进行处理。给予撤消奖励称号,收回证书、奖金,并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行政处理。

十三、附则

(一)各项成果和奖励有重复时,按最高级别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二)奖金由第一作者(第一负责人)按贡献度在相关成员之间合理分配。

(三)学校附属医院人员教科研成果奖的奖金由附属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四)本奖励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五)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014年12月17日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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