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科建设是高等学校的基础建设之一,是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的重要措施。为有计划地建设一批校级重点学科,并逐步向省级、国家级重点学科发展,不断增强学校办学实力,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校重点学科分为省级重点学科、校级重点学科和校级重点建设学科。
第三条 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的原则是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突出特色,确保重点。
第四条 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集中人力、财力建设若干个校级重点学科和校级重点建设学科,使其在教育质量、科学研究和管理水平等方面有较大的提高,成为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和解决医药领域重大科技问题的基地,为申报省级重点学科和国家级重点学科打下坚实基础。
第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内容包括制定并实施学科发展规划,人才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和科研条件的基本建设。
第二章 重点学科的条件
第六条 校级重点学科应具备的条件
1、该学科能长期开展科研工作,具有1个以上较稳定的研究方向,有承接厅局级以上科研课题的能力,并已形成自己的优势与特色。
2、该学科有德才兼备、作风正派,并有较强的教学和科研的组织管理能力的学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必须能承接科研项目并有一定学术成果积累,有副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的人员。
3、该学科有一批研究能力较强的中青年骨干力量,初步形成了职称、学历、年龄结构较为合理的学术梯队。
4、该学科有良好的教学与科研工作基础
(1)近5年来承担市厅级以上教科研项目累计5项以上,目前在研的各级各类科研课题按计划开展工作,科研经费充足;
(2)近5年来获得过市厅级以上科研、教学成果奖励2项;
(3)近5年来主编出版了学术著作或教材2部以上;
(4)近5年来发表学术论文10篇以上,其中D类以上期刊占1/2以上;
(4)学科带头人应有较高的学术造诣,目前正承担着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
5、有较好的实验设备及场所,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 校级重点建设学科应具备的条件
1、该学科能长期开展科研工作,具有1个以上较稳定的研究方向,有承接厅局级以上科研课题的能力,并已形成自己的优势与特色。
2、该学科有德才兼备、作风正派,并有较强的教学和科研的组织管理能力的学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必须能承接科研项目并有一定学术成果积累,有副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的人员。
3、该学科有一批研究能力较强的中青年骨干力量,初步形成了职称、学历、年龄结构较为合理的学术梯队。
4、该学科有良好的教学与科研工作基础
(1)近5年来承担市厅级以上教科研项目累计3项以上,目前在研的各级各类科研课题按计划开展工作,科研经费充足;
(2)近5年来获得过市厅级以上科研、教学成果奖励1项;
(3)近5年来主编出版了学术著作或教材1部以上;
(4)近5年来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D类以上期刊占1/2以上;
(5)学科带头人应有较高的学术造诣,目前正承担着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
5、有较好的实验设备及场所,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重点学科的申报、遴选和评定
第八条 重点学科或重点建设学科的申报
申报程序为:学科自行申请;系、部、医院审查;科研处审核。
省级重点学科的申报,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并组织申报。
校级重点学科或重点建设学科遴选每年进行一次,实行“动态管理,优进劣汰”机制。
第九条 重点学科的遴选
校级重点学科可以从校级重点建设学科中遴选,也可直接申报。
省级重点学科,由系(部)在校级重点学科中推荐、科研处遴选,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定,经学校同意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遴选出的学科应体现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特点,在全省同类学科中具有一定的优势。
第十条 重点学科的评审
1、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不搞平衡照顾。
2、坚持特色原则,向在研究方向上独树一帜的、具有较高水平和发展潜力的学科倾斜。
3、重点学科和重点建设学科由学术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第四章 重点学科的建设要求
第十一条 重点学科或重点建设学科一经批准,该学科要根据学科建设的目标和任务,制订学科发展的近期和远期发展规划,填报《校级重点(建设)学科建设规划表》,并签订《校级重点学科(建设)建设责任书》。
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或重点建设学科经过3年建设,应基本达到以下目标
1、各重点学科在科研上要建设成2个以上的研究方向,形成自身的优势和特色,学术水平达到国内同类学科的先进水平,并在省内同类学科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科研能力。
2、承担3项厅局级以上的科研项目和2项厅局级以上教研项目立项;一个建设周期内至少有一项省部级以上的科研项目或教研项目立项。
3、每年在国内外重要刊物上发表D 类以上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1/2以上为中文核心期刊论文;2-3年内有较大科研成果(或阶段成果)通过鉴定
4、在一个建设周期内主编出版1部以上专著和教材。
5、重点学科或重点建设学科必须在教学改革、教学研究中起带头作用,教学研究成果必须获得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承担教学的主要课程必须达到校级以上优质课程。
6、初步具备申报上一级重点学科的条件。
第五章 重点学科的管理
第十三条 重点学科或重点建设学科的建设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人)负责制。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管理实行校、部(系、医院)、学科带头人三级管理。
1、科研处检查重点学科建设计划,评估建设成果;
2、重点学科所在系、部、医院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做好日常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各系、部、医院在教师编制分配、职称设岗、经费投入及教师培训上,与有关部门配合,给予优先考虑。
3、学科带头人在校、部(系)领导下,根据计划任务书,实施各项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六章 重点学科的经费
第十五条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学校统一专项划拨,一般为每年每门3万元,校级重点建设学科每年每门1万元。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直接划拨给学科所在系、部、医院,由学科负责人负责使用。各重点学科和校级重点建设学科要积极申请国家、省(市)各级各类课题,多渠道争取经费,加快学科的发展。
第十六条 重点学科或重点建设学科经费使用范围
(一) 实验室和文献资料的建设:
1、购置重点学科建设所需的小型仪器设备(价值3000元以下);
2、购置重点学科建设所需的图书资料和专业软件。
(二) 学科梯队建设:
学科业务骨干因科研项目所需要的进修和培训。
(三) 学术交流工作:
1、资助学科业务骨干参加与本学科密切相关的学术会议;
2、资助学科主要成员在完成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后在重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所需的版面费。
(四) 拓宽研究领域的前期资助。
第十七条 重点学科或重点建设学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如土建、房屋装修等)、购买交通工具、非学术性出国考察、个人补贴和劳务费等开支,以及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等支出。
第十八条 重点学科或重点建设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由学科带头人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合理使用。一次性1000元以上的经费使用,由分管校长审批。
第十九条 学科带头人每年要向科研处汇报本年度经费使用情况。 科研处每年定期对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 重点学科的评估验收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各重点学科或重点建设学科建设的目标和要求,对各重点学科或重点建设学科建设情况实行年度总结、中期检查和验收评估,适时处理重点学科或重点建设学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每年度各重点学科或重点建设学科要根据学科建设计划,在学科发展方向、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队伍、教学科研水平、教学研究条件、国内外学术交流等方面进行自评,并于每年12月20日以前将自评结果和下年度建设计划一式二份交学校科研处。
第二十二条 重点学科或重点建设学科立项后二年进行中期检查评估,对建设得较好的重点学科或重点建设学科给予表彰奖励,并继续给予支持;对在学科建设中成绩显著和效益突出的重点学科或重点建设学科,学校将对在学科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科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精神上和物质上的表彰奖励,并推荐为上一级重点学科;对未达标的,限期完成,届时再进行复评,经复评已不具备重点学科或重点建设学科条件的学科,取消重点学科或重点建设学科资格。
第二十三条 校级重点学科或重点建设学科建设任务完成后,学科经自查自评后,向学校科研处提出申请,接受验收评估。学校将参照省教育厅重点学科评估的评分标准,对各重点学科或重点建设学科建设进行总结性验收评估,验收合格的发给合格证书,对于验收评估达到优秀的,将给予一定的奖励,优先推荐申报上一级重点学科。验收不合格的学科不得参加下批校级重点学科的遴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下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014年3 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