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科研积极性,鼓励教师积极争取并承担各类科研任务,多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不断提高学校的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促进学校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进一步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同时公正合理的考核和评价教师的科研劳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
学校在岗的教职工(包括离退休返聘人员和全职外聘人员)。
第三条 科研工作量计算范围
科研工作量计算均以在科研处或教务处登记备案的材料为依据,并以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作为署名单位,主要包括:
(一)科研立项:主持或参加正式立项的各级各类教、科研项目。
(二)科研成果:取得的各级各类教、科研成果和成果奖励。
(三)成果转让:科技成果或专利转让推广的收益。
(三)论文:在各级各类正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四)著作与教材: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教材和电化教育教材(含CAI课件、DVD光盘等)。
(五)专利:已取得授权证书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等。
(六)指导学生科技活动:指导学生参加各级科技活动和竞赛获得奖励。
(七)学术讲座或报告:参加各级学术活动和讲座。
(八)团队建设:取得各级重点实验室、科研创新团队、教学团队、重点专业、重点学科、实训基地等称号。
(九)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取得各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精品视频公开课程称号。
(十)学术兼职:在市级以上各级各类协会、学会、专业委员会等任职。
(十一)学校认可的其它科研工作。
第四条 科研工作量计算方法
科研工作量以“分”为计算单位。
第五条科研工作量计算标准
科研工作量计算按当年获得的项目,对各级各类项目进行量化,折合成量化数据。
(一)科研申报、立项及结项
1、纵向科研项目:以申报、立项或结题通知下达时间为准,按下表计分标准计算。
项目级别
| 项目类别
| 申报分
| 立项分
| 结题分
|
国家级科研项目
| 国家科技计划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及其它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的子项目
| 400
| 1200
| 3000
|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中宣部“五个一”工程项目及其它部委下达的国家级科研项目
| 200
| 900
| 2000
|
省部级科研项目
| 国家各部委下达的部级科研项目、省科技计划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 200
| 600
| 1500
|
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项目及省厅局下达并注明的省级科技项目
| 100
| 300
| 1000
|
厅级科研项目
| 省各厅局下达的厅级科研或教育项目、各级学会教研项目
| 0
| 100
| 300
|
肇庆市科技创新项目、肇庆市社科项目、市政府下达各类指导性项目
| 0
| 60
| 200
|
校级科研项目
| 校级教学科研项目、校级创新强校项目、校级博士基金项目、校级青年基金项目等各项学校下达的项目
| 0
| 30
| 60
|
2、横向科研项目:不计算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和结题的科研工作量。
3、科研项目经费计分:各级纵向科研项目获得科研经费资助的,其科研经费的科研工作量在项目结题后统一计算,以到达学校财务账号的经费额为准,不计算本校配套经费或本校资助经费。经费到账后,转出经费不计算科研工作量。纵向科研项目经费:30分/万元。横向科研项目经费:20分/万元。
(二)科技成果
1、教研或科研成果奖励按下列标准计算工作量。
奖励级别
| 奖 项
| 等次
| 工作量
|
国家级奖励
|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
| 特等奖
| 18000
|
一等奖
| 9000
|
二等奖
| 6000
|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不分等级则按二等奖计分)
| 一等奖
| 9000
|
二等奖
| 6000
|
三等奖
| 3000
|
省部级奖励
| 全国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包括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两大类)及国家其它部委定期评选的相关部级科研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 一等奖
| 6000
|
二等奖
| 3000
|
三等奖
| 1200
|
省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不分等级则按二等奖计分)及其它省级科研奖
| 一等奖
| 4500
|
二等奖
| 2000
|
三等奖
| 900
|
市厅级奖励
| 省厅局颁发的科技、人文社科成果奖
| 一等奖
| 3000
|
二等奖
| 1200
|
三等奖
| 600
|
肇庆市政府颁发的科技、人文社科成果奖,
| 一等奖
| 2000
|
二等奖
| 900
|
三等奖
| 450
|
校级奖励
| 校级教科研成果奖
各级学会颁布的教科研奖励
| 一等奖
| 300
|
二等奖
| 200
|
三等奖
| 100
|
2、各级奖励等次中如有三等以下的等次,如四等奖、优秀奖…一律按同级三等的50%计分。
3、对以上级正式文件形式明确为相当于、享受或者等同于某一级别的奖励成果,其科研工作量按相应档次乘以70%计算。
(三)论文
论文级别
| 期刊内容
| 工作量
|
A级
| 《Nature》、《Scienc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含会议综述,下同)
| 5000
|
B级
| 在SCI(科学引文索引;含核心版、扩展版)、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含核心部分、扩展部分)、ISTP(国际科技会议录索引)收录期刊上全文发表的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
| 500
+IF分
|
C级
| 在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含核心库和扩展库)、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期刊发表的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论文。国家级报纸理论版。
| 150
|
D级
| 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扩展库)、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扩展版)、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等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0
|
E级
| 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的其它合法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省级报纸理论版。
| 15
|
注:IF分为影响因子分=IF×100
1、同一论文符合多项等级规定者,按最高等级执行,不重复计算;之前已计分的,只补计差额。
2、论文标记中未将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列为第一署名单位的,不计算工作量。
3、所有论文只对作者所从事的相应学科确认,论文等级信息均以最新发布的版本为准。
4、个案、病案及变异等短篇报道和2000字以下的论文(收录、文摘、转载除外)按同级论文的50%计算;无法统计字数的,每个版面(B5-A4)折算1500字。
5、在增刊、副刊、各类学术论文集、学术研究汇编、非学术期刊或学校学术委员会不认可的出版物发表的论文,不计算工作量。
(四)出版类成果
1、凡获学校资助出版的学术专著或教材按下表计算科研工作量,但按50%发放奖金;未获学校资助的出版类成果,按下表计算科研工作量。
著作类别
| 学术专著
| 编著和译著
| 国家级精品教材
| 国家级规划教材
| 普通教材
|
科研工作量(分/部)
| 500
| 150
| 500
| 300
| 120
|
2、以上著作均为独著的科研工作量;凡著作有我校多个主编或副主编,科研工作量按照第六条折算后计算工作量;参编著作的科研工作量按照5分/万字计算,且个人最高不超过该著作工作总量的20%。
3、每本著作只能计算一次工作量,如因改版、重编等改变形式再版的,不能再次申报。
(五)专利
教师获得专利权,并以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为所有权人的专利,发明专利每项计600分;软件著作权每项计300分;实用新型每项计300分;外观设计每项计60分。
(六)团体科技工作
申报各级重点实验室、重点专业(含特色、示范专业等)、重点学科、科研创新团队、教学团队、实训基地、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含精品视频公共课程)等,以获得通过的当年计算工作量,国家级立项计3000分、验收计5000分;省级立项计1000分、验收计3000分;校级立项计100分、验收计500分。
(七)学术活动和讲座
应邀在各级别学术会议或机构进行学术讲座或学术报告,以正式的邀请函为准,报科研处备案或审批同意后,按下列标准计算工作量。
类别
| 分/场
|
国际性学术会议学术报告
| 90
|
应邀赴国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讲座/学术报告(不含访问学者、进修学习等)
| 60
|
全国性学术会议学术报告
| 45
|
应邀赴国内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讲座/学术报告
| 30
|
市级学术会议学术报告或本校学术讲座
| 15
|
(八)教师参加竞赛或指导学生参加科技活动和技能竞赛
教师参加各级政府主办的竞赛项目或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各级政府主办各级科技活动和技能竞赛项目,并获得奖项,按下列标准计算工作量。其余未列入本表的获奖等级均按三等奖计算。
学生科技活动获奖项目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国家级奖励
| 600
| 450
| 300
|
省级奖励
| 300
| 150
| 100
|
校级奖励
| 30
|
(九)学术兼职
根据聘任时间(以正式聘书、邀请函及相关证明为准)确定,每年度计算一次工作量。
类别
| 工作量
|
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奖励评审会及国家基金评审会专家
| 480
|
全国一级学会/协会会长、副会长,省部级学术评审会专家、省部级学科/学位评议专家
| 240
|
全国二级专业委员会主委、副主委、正副秘书长;全国一级学会常务理事;省部级学会/协会正/副会长、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
| 120
|
全国一级学会理事、全国二级专业委员会委员;省部级学会/协会常务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正副秘书长;核心期刊编委
| 60
|
省部级学会理事;市级学会/协会正/副会长、常务理事、正副秘书长;市级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秘书
| 30
|
市级学会/协会理事;市级专业委员会委员;市科技专家库专家;市医疗鉴定评审专家
| 15
|
(十)成果转化推广取得的经济效益
通过成果转化、推广、科技服务、技术入股等方式为学校带来经济效益的,每万元纯收益按60分计(以收益进入学校账户为准)。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位次权重系数
1.以上计分项目(学术论文和专利除外)以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计算100%工作量,为第二署名单位的计算30%工作量,为第三署名单位的计算10%工作量。教职工以个人名义参加的项目,不计项目分。
2.我校附属医院专业技术人员将学校作为第一或第二单位署名单位的,均按照第一署名单位待遇;其他附属医院(市一医院、二医院、各非直属附属医院)技术人员以学校作为第二署名单位,与学校签有聘任协议并上课的教师,可以享受第二署名单位同等报酬。学校的聘任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并与我校青年教师结对,外聘教授愿意以我校作为第二署名作者单位的,可以享受同等报酬。
3.多人合作完成的科研工作量,参照下表比例进行分配:
排位
合作人数
| 1
| 2
| 3
| 4
| 5
| …
|
1
| 1
|
|
|
|
|
|
2
| 0.6
| 0.4
|
|
|
|
|
3
| 0.5
| 0.3
| 0.2
|
|
|
|
4
| 0.5
| 0.3
| 0.1
| 0.1
|
|
|
5
| 0.5
| 0.2
| 0.1
| 0.1
| 0.1
|
|
…
| 0.5
| 0.1
| 0.1
| 0.1
| 0.1
| 0.1
|
3.单位和个人位次计算:单位排位×个人排位=计算比例
4.指导学生获得的科研项目、科研奖励、论文和成果,其工作量均计入指导教师,学生不参与计分排位。
第七条 科研工作量考核和科研津贴发放
1.科研工作量每年考核计算一次。每年12月1日为科研工作量申报基准日,此后的科研工作量计入下年度。
2.个人填写《科研工作量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份,经所在处室、系部、附属医院审核后,统一报科研处。科研处核准、汇总全校科研工作量并计发报酬。
3.科研工作量按每3分为1标准学时计算,科研工作量折算的标准学时可做为日常工作计算,并按标准学时的课酬标准发放相应报酬。
4.对已获得不同级别奖金,并按有关政策给予相应配套奖金的,只计算相应工作量,不另外计算报酬。各项工作有重复时,按最高级别核算工作量,不重复核算。
5.以上所述学术工作指与该教师所从事学科或专业相一致的工作。
6.为加强系部对科研工作的管理,将各系部全体教师科研工作量的5%作为系部科研管理工作量计算,由系部统筹安排。
7.科研工作量统计核实后,须按规定给予公示7天,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须在公示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有异议的内容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复议。如无异议,报校长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八条科研工作量计算严禁弄虚作假、欺诈剽窃等现象和行为,一经发现、查实,取消其当年所有科研工作量,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者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原有教科研奖励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01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