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 42 条规定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 (教育部令第 35 号) 设立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 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 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咨询、 评定、 审议和决策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要维护学术独立, 遵循学术规律, 尊重学术自由, 鼓励学术创新, 以公平、 公正、 公开为工作准则, 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 学术评价、 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 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完善学术管理体制、 制度和规范, 保障教师和科研人员在教学、 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充分发挥作用, 协调学术与行政关系, 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 专业的教授 (含副教授) 和其他具有正 (副)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其中, 担任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领导职务的委员, 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3 ; 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负责人的专任教授, 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3 。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学风端正、 治学严谨、 坚持原则;
(二) 学术造诣高, 在学科、 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
(三) 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 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
(四) 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五) 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委员 15 - 19 人。 根据学校学科发展情况与工作需要, 可适当增减委员人数。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 1 人, 副主任若干人。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校科研处, 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各1 名, 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根据学科、 专业构成情况, 确定各系部 (附属医院) 的委员名额, 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各系部 (附属医院) 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分配名额推荐人选, 提交学校党政班子会议审定, 由校长签发聘书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由校长提名, 学校党政班子会议批准。学术委员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 经校长批准。学术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校长签发聘书聘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 4 年, 可连选连任, 连任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 由原系部 (附属医院) 提出替补人员申请,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 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 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可免除或同意辞去委员职务:
(一) 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 因身体、 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或履行职责的;
(四) 有违法或者学术不端行为, 有损学术委员会形象及声誉的;
(五) 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其他原因。
免除委员的缺额, 由原系部 (附属医院) 提出替补人员申请, 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 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
第三章 职权范围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了解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信息等, 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要求;
(二) 学术委员会各项决议表决权;
(三) 对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国家宪法、 法律和法规, 遵守学术规范和恪守学术道德;
(二) 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 公正、 负责地履行职责;
(三) 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推动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下列事务, 提交党委会、 校长办公会讨论之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 学科、 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 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的学科专业;
(二) 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三) 科学研究规划及年度计划方案;
(四) 教学科研成果、 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 学历及非学历教育的标准、 人才培养方案以及发展政策;
(六) 学校教师职务聘任标准、 政策和办法;
(七) 学术评价、 争议处理规则, 学术道德规范;
(八) 重大学术交流活动、 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规划;
(九) 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
(十) 学校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 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 应当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定:
(一) 教科研立项申报项目、 成果和奖励, 对外推荐各类教科研成果及报奖项目;
(二) 高级教师职务聘任人选、 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 名誉(客座) 教授聘任人选, 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 各级政府部门组织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 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 科研基金, 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成果、 奖励与学生培养奖项评定;
(四) 学术评价、 争议处理规则, 学术道德规范。 依照有关规定对学术争议问题进行审议做出最终仲裁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对当事人的处理建议;
(五) 其他需要评价学术水平和学术标准的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 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 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学术委员会有重大异议的, 应当暂缓实施:
(一) 制定全局性、 重大发展规划、 发展战略;
(二) 学校预算、 决算中教学、 科研经费的安排及分配、 使用;
(三) 教学、 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赴境外办学, 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 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 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 裁决学术纠纷。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 裁决学术纠纷, 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 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 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 专家组的认定结论, 当事人有异议的, 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学术委员会应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或专家组承担相应职责。
第四章 议事范围
第十七条 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学科、 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 科学研究规划以及举办学术会议、 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第十八条 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第十九条 学术或研究机构设置、 管理与运行办法制定, 交叉学科、 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 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第二十条 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第二十一条 教学、 科研工作及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与考核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术争议处理规则, 学术道德规范; 对学术争议进行判定, 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学、 科学研究成果奖励评选, 对外推荐教学、 科学研究成果奖项。
第二十四条 学校自主设立各类科研基金、 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第二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 名誉 (客座) 教授聘任人选, 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 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认为需要评价学术水平或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议事形式为: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全体会议成员由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组成。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 1 次;根据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 可随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九条 全体委员会议必须有 2/3 及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 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 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时, 可委托副主任代为主持。
第三十条 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学术委员会议事范围内容提出, 经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交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审议, 确定会议事项和议程。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会议准备工作, 原则上应提前 3 -5 天通知参会和列席会议人员。
第三十二条 紧急事项由主任委员会会议研究, 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征求其他委员意见。
第三十三条 会议实行一事一议, 先由提出议题的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就议题要点、 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或建议作简要说明, 委员应本着民主、 公正、 平等、 科学的态度发表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 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集中形成决议, 选择举手表决、记名投票、 无记名投票等三种方式之一进行表决。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职称评审、 学位评议、 重要奖项和学术荣誉评选和推荐等重要事项, 应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 表决结果获得与会委员 1/2 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十五条 根据需要学术委员会可聘请校外专家参与有关学术议题评议, 或进行独立调查研究, 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六章 议事原则
第三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议事机构, 应秉承遵循学术规律、 尊重学术自由和公正、 公平、 公开的原则履职议事, 依法依规代表学校行使学术权力; 应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严谨学风和学术规范, 服务学校发展战略, 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三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严格按权利与义务, 认真履职尽责。 会议审议和决策以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为主要成员的学术团队有关事项时, 委员本人应严格遵守回避原则。
第三十八条 对会议审议的应该保密的事项和内容, 委员应严守保密原则, 不得泄露。 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 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委员资格, 情节严重的, 予以通报批评, 直至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决议公示、 异议申诉及复议
第三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定, 在 1 周内以适当形式对外公示, 公示期间,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与公示内容相关的举报、 质疑、 异议及申诉。
第四十条 根据公示期的异议申诉情况, 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复议, 需要进行复议的, 按议程及程序执行。
第八章 决议执行
第四十一条 议题决议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送达议题提交部门,按决议要求执行。
第四十二条 建立决议执行评估机制。 执行部门应按决议要求组织落实, 并按时将落实和执行结果报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将召开会议对执行结果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纳入部门年度考核范围。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 允许教师、 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四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从学校的科研专项经费中列支, 由学校列入经费预算。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