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促进学术活动健康持续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4 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2016〕第40 号)的有关精神和《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学生、兼聘人员及进修、实习人员等。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在论文、研究报告、著作或专利申报等科研成果中抄袭剽窃他人的实验数据、图表分析或大段文字描述者;
(二)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为证明自己的论点随意编造、篡改实验数据、图表或有选择性地采用实验数据、图表;
(三)侵占他人科研成果:利用职权在自己并无贡献的论文、著作、专利或成果上署名,把他人科研成果据为己有者;
(四)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研究成果:通过一稿两投,甚至一稿多投的方式把同样内容的一篇论文同时投给多个刊物者;将已在某一刊物发表的论文原封不动或者改头换面后重新投到另一刊物者;
(五)由他人或中介机构代写或代发学术论文;
(六)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成绩单等证明材料;
(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四条 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并组织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第六条 对需要调查的举报或投诉,由与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3 ~ 5 名学科专家组成调查小组,必要时,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会同其他部门联合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调查小组负责收集分析有关材料,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实,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术不端行为影响重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评判意见前,应当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评判意见。校长办公会议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的评判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条 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10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书后30 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诉人。
第十一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保护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第三章 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职员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处理。对由学术不端行为获得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和荣誉称号,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终止或者撤销该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如果当事者具有中共党员身份者,则将学术不端行为向学校纪委通报,由学校纪委按党纪党规处理。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销奖励、退学、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理。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兼聘人员、进修、实习人员等,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赔礼道歉、撤销奖励、通报所在单位,取消进修、实习资格,解除聘任等处理。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是论文和学术成果审查的第一责任人。指导教师因对学生管理失职,致使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等处理。
第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好的;
(二)积极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不配合调查工作,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对经查证核实,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人员,要采取措施加以澄清、正名。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