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条件
(一) 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 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三) 不存在成果权属、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争议;
(四) 不涉及国家秘密;
(五)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登记的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单位研究开发,或属我省为第一完成单位与省外合作研究开发,通过鉴定、验收、评估等方式进行评价,不存在成果权属、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科技成果,按照规定进行登记。
登记的原则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负责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不得重复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完成评价的科技成果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有财政投入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所产生的科技成果,成果完成单位应当在成果评价之后3个月内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材料要求
(1) 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验收、结题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或专利技术的成果认定审批等)、研制报告、技术总结和用户证明以及相对应的立项合同书、验收或结题报告(国家基金委准予结题证明)等。
(2) 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以及相对应的立项合同书、验收或结题报告(国家基金委准予结题证明)等。
(3) 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和研究报告。
备注:1、在省科技厅做的鉴定,附件只需提供鉴定证书复印件;
2、鉴于省政府取消省知识产权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报广东省科技成果登记和奖励前置确认出证服务”,即日起,“省重大科技成果登记核准”不再受理专利技术成果认定登记业务。
3、鉴于科技部于2016年8月19日正式发文取消政府部门组织科技成果鉴定业务、废止《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实行自律管理。科技厅暂时还未出台相应文件。即日起,“省重大科技成果登记核准”不再受理2016年8月19日以后由政府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登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