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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培训工作管理规定

来源:    作者:科研处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01日 10:48   访问次数:

为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培养培训工作,根据《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师培训工作贯彻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按需培训、学用一致、在职为主、脱产为辅、形式多样、讲求实效的方针。

第二条 教师培训工作坚持普遍提高与重点培养相结合、培养与使用相统一、教学与科研并重的原则。

第三条 教师培训工作以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科研水平和学历层次为重点。

第四条 培训对象限于学校正式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借调、未在岗教师)。原则上专业技术人员在校工作期间至少脱产进修一次。

第五条 培训选派坚持公开、择优的原则。重点选派培养思想、业务素质好的中青年教师;优先选派学术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学科带头人后备人才,以及在教学、科研和管理方面业绩突出的人员,在重点学科、专业、课程、实验室等教学基本建设方面急需的人员。

第六条 师资管理部门制定师资培训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师培工作的计划性和针对性。

第七条 为保证教育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圆满完成,每学年度全校派出国内外脱产培训的教师一般不超过当年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0%,并根据实际需要由学校统筹安排。

第二章 培训类别、条件及要求

第八条 培训的主要类别、条件及要求。

1、岗前培训

新补充的教学人员,必须通过岗前培训,学习高等教育相关法规、政策、高等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心理学并通过高校教师资格有关考试,掌握从事高等教育的基本理论和方法。

2、教学实践

初、中级职称教师重在教学实践的训练,实行听课制度,参加教学观摩,熟悉和掌握从备课、讲课到辅导、批改作业等各教学环节的基本技能,努力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实践能力。高级职称教师侧重于参加较高水平的教学实践活动,如:讲评教案、教学评估、教学督导等,以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

3、科研实践

初、中级职称教师侧重于参加力所能及的科研活动,重点培养基本科研技巧和能力,不断扩充本专业科研理论知识,提高业务素质。高级职称教师侧重于独立开展科研活动,并指导青年教师开展科研工作。

4、学术交流

教师均须参加学校、系部、医院举办的学术报告会、讨论会,积极参加校外学术活动,促进学术交流,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5、继续教育

分为公共课继续教育和专业课继续教育。学校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都必须参加省人社厅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公共课继续教育。取得公共课继续教育考试合格证者,方能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专业课继续教育在相关的部门内完成。

6、外语及现代教育技术培训

学校定期举办各种层次的外语、现代教育技术培训班,加大培训力度,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开展双语教学,不断提高教师外语教学及现代教育技术水平。

7、单科进修

学校鼓励承担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学的中青年教师通过单科进修提升专业理论和教学水平,进修时间视进修课程的学程安排,原则上为一个学期或一年。

8、专项进修

根据专项科研工作需要,有计划地选送高、中级职务教师外出进行专项进修,一般3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6个月。

9、国内访问学者

符合学科建设需要,具备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独立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能力,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教授、副教授和工作三年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优秀讲师,可申请参加国内访问学者进修。

10、国外进修

政府选派:凡符合国家、省下达的出国人员选派条件和要求的教师,根据学校实际,积极选派。

学校选派: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重点在副高以上职称人员中选拔。

11、学历教育

凡报考硕士、博士研究生及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者,必须专业对口、学用一致,并经过学校批准方能报考。

(1)教师报考统招脱产硕士研究生的,在就读期间,学校不支付工资(含绩效工资,下同)、福利等经费,且住宿、差旅、培养等一切费用自理;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者,在履行规定的岗位职责、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后,保持其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

(2)学校资助培养博士研究生。

第九条 申请进修的内容必须与申请人现从事的专业和研究方向一致或符合所在系部专业设置和学科发展的需要。

第十条 首次申请外出培训、进修的教师应在校工作满2年以上,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允许教师连续脱产进修、外出培训。培训进修回校工作应满4年以上,方能申请再次外出培训、进修。

第十一条 学校只为每个教师提供一次同层次、同类型学历教育的经费资助,服务期满后再次申请同层次学历教育人员,相关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十二条 进修教师要按规定时间完成学业回校工作。在规定期限未完成学业,需延长脱产学习时间者,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并经学校同意批准方可延长。未经学校同意,进修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中途退学或改变进修计划,由于本人原因(身体原因除外)而未完成进修任务的,一切费用自理,并取消今后的进修资格。

第三章 培训经费的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师资培训经费,教师学习培训所需经费凭有效票据报人事处按规定登记和审批后到财务处审核报销。

第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派出各类培训人员的培训经费的支付及标准规定如下:

1、培训、进修经费指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往返交通费,按财政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标准报销。

2、为鼓励教师取得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学校实行校内奖学金制度。即:对经主管部门和学校批准同意报考,毕业后取得了学历、学位证书者,学校按以下标准发放一次性奖学金。

(1)取得硕士学位证书者为 元。

(2)取得博士研究生毕业证、学位证书者,为 元。

3、经学校批准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出国费用按国家及上级有关文件办理。

4、经批准选派参加培训的教师(不含统招脱产硕士研究生),培训期间工资、职务晋升等均不受影响;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

5、外出培训,除按以上规定予以报销或补助的费用外,其余费用自理。

第四章 服务期及违约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为提高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益,稳定师资队伍,对培训人员最低服务期限及违约赔偿规定如下:

1、最低服务期限要求

(1)国内各类非学历进修: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进修为一年服务期,一个月至三个月(含三个月)进修为二年服务期,三个月至六个月(含六个月)进修为三年服务期,六个月至十二个月(含十二个月)进修为四年服务期,一年以上进修为五年服务期。

(2)出国留(访)学:一个月(含一个月)进修为二年服务期,一个月至三个月(含三个月)进修为三年服务期,三个月至六个月(含六个月)进修为四年服务期,六个月至十二个月(含十二个月)进修为五年服务期,一年以上为六年服务期。

(3)经学校同意并签订协议的统招脱产硕士研究生或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非国民教育系列),学习结束返校工作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

(4)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学习结束返校工作最低服务年限为六年。

2、违约赔偿要求

凡未达到规定服务年限申请调离、拒聘、辞职或个人因素被解聘、辞退的,必须偿还其学习期间学校为其支付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往返交通费、进修补助、工资、福利等相关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凡参加过以上任何培训者,在规定的服务期未满,又因特殊原因二次或多次进修者,其服务年限及赔偿费用累加计算。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师资培训管理部门和所在部门要主动关心外出培训人员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并积极配合接收培训学校做好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教师外出脱产学习进修应履行离、返校手续,由部、系批准同意,并与学校签订协议方能离校。外出培训人员应在培训结束后半个月内返校履职,逾期未归人员,按自动离职处理,并由担保人按协议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脱产培训人员应与学校保持联系,进修报到后半个月内,应主动将本人联系地址、电话等告诉所在部门和人事处。教师进修期间,应自觉遵守所在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进修结束后,应及时写出书面总结向所在部门和人事处汇报,并将进修成绩、鉴定表、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书等报人事处审验,存入本人业务档案,返校一个月内在所在单位、部门或全校范围内作一次专题讲座或学术报告,作为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奖励的依据。

第六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师资培训工作由学校统一管理,人事处具体负责,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个人向所在部门提出培训申请,各单位、部门根据学校师培计划、要求和本部门实际于每年3月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报人事处审核和备案;

2、凡符合推荐进修条件的教师需填写《教师外出进修申请表》,详细说明外出进修的类型、目的和任务。单位、部门领导签署具体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学校审批。

3、报考研究生,个人填写《报考研究生学位审批表》;科室签署意见;部门审核同意;学校审批。

4、学校批准后,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并代表学校与被培训人员签订培训协议,对教师进修学习期间相关工作进行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非专职教师培训管理有关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附属医院职工培训、培养经费自行支付。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学校原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014年3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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