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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三次修订案)

来源:    作者:科研处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2日 15:16   访问次数:

一、总则

(一)为加快学校科研工作的发展,实现对科研经费(含教研经费,下同)使用的规范管理,促进科研活动的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 号)的精神及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的要求,遵照各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来源包括

1. 上级科研主管部门(国家、省、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科技部、省科技厅、市科技局、教育部科技司和社科司、教育厅科研处、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司、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科研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各类学会、协会等)按照科研管理计划,依照规定的程序正式下达公告通知组织申报,确定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2. 各类由外单位提供资助的项目、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境内外合作项目等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3. 学校设立的各类科研团队、各类校级科研项目经费。

4. 专项资金中科研相关经费。

(三)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集中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凡项目主管单位或经费来源单位有明确的经费管理规定,按其管理规定执行;凡项目委托方或合作方在项目合同中对经费使用有明确规定的,按其合同规定执行。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委托方对经费管理没有明文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职责与权限

(一)学校要高度重视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具体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

(二)科研处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和预决算管理等,督促项目主持人(或项目主持人指定的项目负责人,下同)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协助学校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三)财务处具体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制订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协助科研管理部门指导项目主持人编制项目预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的使用科研经费。

(四)学校审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工作。

(五)科研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并严格按照项目下达(委托)部门(单位)规定和《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及项目预算使用经费。自觉接受科研处、学校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三、预算和决算管理

(一)项目主持人应在科研处、财务处的指导下,按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填写《科研经费申请书》,报科研处审核后,经学校领导审批。

(二)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批复后的预算一般不调整,确需调整,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调整使用。

(三)项目主持人须根据项目要求编制项目决算。编制时要严格按照财务处提供的科研项目明细账,如实编报项目决算,经科研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按要求报送并存档。

四、收入与支出管理

(一)学校财务处应按科研处确认后的科研经费收入入账,由财务处和科研处核实到帐经费及所属项目类型,进行立项管理。为促进科研项目的有效实施,根据《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规定进行配套资助。对纵向课题科研经费分三次进行划拨,第一次拨款到课题使用账户与项目同时下达,额度为批准经费的40% ;第二次拨款在项目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批准经费的40% ;其余20%为预留保证金,待项目结题验收后拨付。

(二)科研经费的配套

1. 教科研项目经费配套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市级)项目经费的,学校按1:1 进行经费配套,配套的课题经费未达到下项各级教科研项目经费

资助标准的,按下项教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标准补齐。

2. 教科研项目经费资助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项目,但无经费资助的项目,按以下标准资助研究经费:

国家级项目:科研项目50000 元、教研项目20000 元

省部级项目:科研项目20000 元、教研项目10000 元

厅局级(市级)项目:科研项目10000 元、教研项目5000 元

校级资助项目:科研项目5000 元、教研项目3000 元

3. 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经费资助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经费标准:

国家级:核心课程100000 元、一般课程50000 元;

省级:核心课程50000 元、一般课程20000 元;

校级:核心课程20000 元、一般课程10000 元。

(三)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

1. 业务费:业务费应占科研项目经费总额的比例,校级项目为100% 、纵向项目为70%以上、横向项目为50%以上。业务费包括:实验室改装费;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维修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教材、配件购置和加工费;实验仪器、设备、场地租赁费;实验材料费;分析测试费;资产占用费;图书资料费、复印费、材料打印费;论文版面费、著作出版费;评审、验收、鉴定费;查新、检索费;专利申请费;学术会议费、会务费;调研费、差旅费;通讯费;办公用品费;小型学术会议费。

2. 业务活动费:业务活动费占科研项目经费总额的比例,纵向项目为15%以下,横向项目为45%以下。业务活动费包括:专家聘请、接待费;劳务费;协作费等。横向科研项目中需与第三方协作或合作的,要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知识产权的权属等问题,且协作费用不能超过总经费的40% 。劳务费指为直接参加科研项目研究开发的有关人员支出的劳务性费用,包括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有关人员研究工作加班费及外聘人员工资及加班费用,参加项目研究的学生助学津贴;以及应用推广工作中所必需支出的各种劳务报酬、专家咨询费、加班费、临时工开支等。劳务费纵向项目不得超过经费部额的15% ;横向项目中不超过经费总额的30% 。

3. 管理费:管理费占科研项经费总额的比例,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均为5% 。管理费纳入学校预算,由科研管理部门统筹使用,主要用于项目申报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在研期和结题后的跟踪、提供科研条件支持和管理服务等费用的开支。

(四)科研经费的支出管理

1. 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主持人须根据实际批准经费制定经费预算表,经财务处审核后,统一办理进帐手续和管理,一题一帐,集中核算,项目主持人负责项目经费使用。科研经费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并按支出科目和管理权限分类审批。项目经费到位后,项目主持人到科研管理部门领取《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科研项目经费本》,此后凭本报销。本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正常科研业务支出由项目主持人审批。由项目主持人批准使用的经费,如是项目主持人本人经手的,须由该项目中另一主要参加人员签字证明,也可由所在部系主管领导签字证明。一人独立承担的科研项目,其经费使用除本人签字外,须由部系主管

领导签字证明,财务处根据预算情况报销有关费用。

2. 参加与项目相关的学术会议、洽谈会等,会议规定的会务费、资料费和住宿费可以实报实销;科研差旅费实报实销。

五、转拨经费和结余经费管理

(一)横向科研项目、合作科研项目经费和项目组支付外单位的科研协作费、设备费、加工费、场地费和劳务费等,应事先提交科研协作合同、设备订购合同、委托加工合同、租赁合同等,作为财务审核依据,由科研管理部门核准,主管校领导审批,方可由财务管理部门拨出或报销。

(二)科研项目如约合成,课题结题、验收、鉴定合格后,结余经费的70%转入项目负责人的后续课题或自选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30%用于课题组奖励金,其奖金分配方案由项目主持人与项目组协商确定,报科研处审批。项目主持人应在项目结题后六个月内,凭验收、鉴定合格的文件到财务管理部门办理结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结账的,经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期,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六、资产与成果管理

(一)凡使用科研经费购买仪器、设备应事先征得科研处同意,所购买的仪器、设备均属于国有资产,其产权归学校所有。仪器、设备经设备处验收并办理固定资产建卡手续后才能报销,使用者应另办理领用手续。横向项目如为委托方购置仪器设备的,须在订立合同时附上拟采购的设备清单,采购完成后,须由对方单位在“科研项目代购设备验收单”上加盖公章,经科研处审核盖章,方能结题。

(二)为使科研成果得到有效的保护,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规章执行。纵向科研项目的成果,按立项部门要求进行验收或结题鉴定。学校立项科研项目的科研成果,按《科研管理办法》中的结题验收要求进行。横向科研项目成果鉴定与否及鉴定形式,由委托单位确定,除合同规定外,项目鉴定费用原则上由委托单位负责。

七、监督检查

(一)科研处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监督,财务处加强对科研经费的会计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对不按时提交课题中期进展报告或不能按计划进度完成项目任务的项目负责人,科研处将通知财务处暂缓或中止其项目经费的使用,并追缴项目经费。

(二)项目依托单位、项目主持人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和科研经费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预算和科研合同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

(三)延期完成的科研项目,其经费可由负责人提出延期完成项目的申请,经课题下达部门和科研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延长相应的使用时间。

(四)项目主持人调出本单位,纵向项目经费不拨出,可以委托或转至继任主持人或课题组其他成员继续进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五)课题主持人不得无故中止项目,对同意中止的项目,项目经费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按科研下达主管部门或学校的要求比例退还。因出国、年老体弱或擅自更改原课题计划等非特殊原因而撤项的科研经费,由财务处、科研处按相应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追回已拨科研经费的不合理开支,并将全部余额上缴学校和有关部门。被撤销的项目,如没有特殊原因,原则上需全额退还拨款。

(六)学校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八、附则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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