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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科研处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2日 14:47   访问次数:

一、总则

(一)为促进学校科研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推动科研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提高学术素养,防止学术腐败,营造公平、健康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提高科研及学术水平,造就一支学术作风严谨的高素质师资队伍,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 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16〕第4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在编及聘用的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及相关工作的教师、医务人员、研究人员等(以下统称教师)。在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以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名义发表作品的;以及参与学校承担科研项目的学生,其研究成果中单位署名为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均须遵守本制度。

二、学术道德

(一)教师应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模范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自觉维护教师的声誉,旗帜鲜明地反对伪科学。

(二)教师在学术研究中要坚持严谨求实、科学创新的态度,坚决反对急功近利、浮夸浮躁和不劳而获的行为。反对沽名钓誉、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三)自觉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活动中,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和干扰。学术研究应以科学探讨为目的,教师应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严格的要求、严谨的方法进行科研工作,在申报项目或接受委托项目时,应对项目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和可行性论证;在科学技术评价过程中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技术交易活动中遵循诚实、守信、互利的原则。

(四)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保护学校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学术研究中严禁任何形式的剽窃、抄袭行为。引用他人作品应注明出处,并不能构成本人作品的实质部分,不能影响被引用作品著作权的行使。以翻译、改编、汇编、注释等方式使用尚处于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并发表的,必须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或出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不得影响原作品著作权的行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参加作品创作者,不得在作品上署名。

(五)为执行学校(包括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资金、设备、材料、场地、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完成的具有独创性的学术论文、著作、教材及其他文学艺术作品为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学校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2 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或其他组织、法人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可享有署名权。

三、本办法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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